日前,沂南法院公布一例農村房屋安裝光伏發電板影響鄰居采光案例,張某與周某為同村村民,住宅南北相鄰。某日,周某與某公司簽訂光伏發電板租賃合同,于自家屋頂安裝光伏太陽能板組件,致使張某住宅采光受影響。張某多次找到村委會與周某協商拆除事宜,卻遭周某拒絕,后張某將周某、某公司訴至沂南法院。
基本案情
張某與周某為同村村民,住宅南北相鄰。某日,周某與某公司簽訂光伏發電板租賃合同,于自家屋頂安裝光伏太陽能板組件,致使張某住宅采光受影響。張某多次找到村委會與周某協商拆除事宜,卻遭周某拒絕,后張某將周某、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相鄰關系糾紛處理中,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礙。本案中,周某屋頂前排光伏太陽能板遮陰長度增加較少,對張某日常生活影響輕微,本著相鄰關系中團結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則以及對輕微侵權的容忍義務,對其予以保留。后排光伏太陽能板遮陰長度遠超未安裝前,對張某房屋及院落采光、日照造成較大不利影響,侵犯了張某作為相鄰房屋物權人的采光權。綜上,法院認定后排光伏太陽能板影響鄰居采光,應予拆除。案涉公司作為光伏太陽能板的所有人和出租人,需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何為“不動產的相鄰關系”?
不動產的相鄰關系一般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關系。但也有例外,例如河流上游的權利人排水需要流經下游的土地,當事人之間盡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鄰,但行使權利是互相臨接的,也屬于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不僅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和占有人。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有哪些?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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