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是國家大力扶持的清潔能源利用方式之一,根據人民日報報道的國家能源局近期公布的數據,2019年擬納入國家競價補貼范圍的項目共3921個,覆蓋22個省份;總裝機容量2278.8642萬千瓦;測算年度補貼需求約17億元。由此可見,光伏發電憑借著其安全可靠,無噪聲,無污染排放外以及不受地域地形限制等優勢成為能源行業的新興力量,光伏發電企業也在我國呈“遍地開花”的趨勢。針對該行業內企業常見稅務風險,本文按稅種做以簡單的歸納整理。
一、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如果存在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就該部分所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了該項所得的“三免三減半”政策。對于光伏發電企業,只有光伏項目產生的售電所得,方能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大部分稅收優惠已變為“備查制”,即無需企業前往主管稅務機關單獨進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光伏發電企業應在賬面單獨核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收入與光伏發電成本,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合理的方式”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文件中的說明:“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筆者個人建議企業盡量使用上述列舉的其中一種方式作為期間共同費用的分攤口徑,如果企業存在其他更客觀準確的方式,在做好備查賬簿的情況下,也可使用。
光伏發電企業進行電力生產,需要擁有大面積的土地架設太陽能發電設備,因此企業賬面往往體現大金額的土地租賃費用,而這些土地出租方即包含企業,也可能有村委會、政府機關以及個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票據要求,無論出租方身份主體,該項行為實質為不動產租賃業務,為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因此光伏發電企業必須取得租賃費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合規票據,除此之外包括財政非稅收入票據、收款收據在內的任何票據均為不合規票據。

【主要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六、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二、增值稅
2013-2018年期間,我國在增值稅上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9年起國家稅務總局尚未發布延續該優惠政策的文件,因此目前我們理解為該項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優惠期限只是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光伏發電企業在執行該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當區分增值稅一般計稅項目與即征即退項目對應的進項稅,只有能夠直接歸屬于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金,方可在增值稅申報表中填入“即征即退項目”下,對于無法明確劃分項目的進項稅金,建議納稅人按照一定比例或合理的方式進行分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納稅人若計劃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仍舊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主要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1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三、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都明確規定,兩稅種的征收范圍均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由于光伏發電需要吸收充分的太陽能,多數情況下,光伏發電企業的電力生產設施及現場辦公室均放置在農村地區,近年來更是發展出“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多種與農業生產相互利用的發電模式。而農村地區并不在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之內,因此光伏發電企業為建造發電設施生產電力而購買的農村土地,以及在地面上建造的辦公房屋可能并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但在實際稅收征管中,部分省份將建制鎮的范圍擴大至鎮政府所在的村鎮。這種情況下,光伏發電企業若恰好位于鎮政府所在的村內區域,則仍舊需要繳納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
【主要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四、耕地占用稅
并網光伏發電系統企業多將太陽能發電設備架設在農村地區,因此可能會利用耕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進行電力生產活動,由此即涉及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企業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首先應該明確具體的應稅面積。按照實際征管經驗,初步判斷確認耕地占用稅的應稅面積應參考以下幾個數據:若被占用耕地為出讓形式取得,應以土地使用證標注的面積進行確認;若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應以規劃勘測設計院的測量報告標注的面積進行確認;若無法取得任何第三方證件或測量報告,則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面積為準。
【主要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文章來源:海暢談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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